最佳证据规则  被引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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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延友[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6期96-111,共16页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摘  要:引言 在英美法系,对于文书以及记载有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法上要求通常必须出示原件,只有当存在可信以为真的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例外不出示原件。这一规则就是著名的“最佳证据规则”(best evidence rule),有时候亦被称为“原本法则”(original document rule)。最佳证据规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制度,并且在英美法系也享有较高的地位。但时至今日,中国学术界对该项制度的了解仍然有待深人,中国在相关领域的制度建设也仍然有待改进。因此,本文拟以英美法系普通法为参照,以相关制定法尤其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线索,以中国相关制度为依据,对最佳证据规则做一分析、比较与评价,试图以此促进我国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关 键 词:最佳证据规则 中国学术界 英美法系 制度建设 相关制度 案件真实 思想内容 证据法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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