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主体条件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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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柯[1] 

机构地区:[1]江阴市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年第11期144-144,共1页

摘  要:任何犯罪行为都由犯罪主体实施,必然离不开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即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已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于一般抢劫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存争议,但对于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

关 键 词:转化型抢劫罪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主体条件 犯罪主体 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现行刑法 故意杀人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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