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时期刑事调解制度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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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怀平[1] 

机构地区:[1]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陕西西安710061

出  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89-92,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陕甘宁边区司法传统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1XFX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陕甘宁边区"妨害私人利益之罪"的规定是对传统刑法本质理论的突破,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刑法思想的革新,并为刑事调解的运用和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基于"半干涉主义"理念的要求,陕甘宁边区将刑事调解严格限制和控制在"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犯罪"的范围内。刑事调解采用了群众、群众团体、政府、法院相结合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该模式充分体现了陕甘宁边区司法的群众化乃至社会化特色。

关 键 词:陕甘宁边区 妨害私人利益之罪 刑事调解 恢复性司法 

分 类 号:D9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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