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规制下性骚扰行为的用人单位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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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茂[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理论月刊》2011年第12期154-158,共5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西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

摘  要:工作环境权是我国劳动立法应当确立的劳动者劳动权利的重要内容,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侵犯了劳动者这一权利。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则其有义务预防和治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以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否则也应当对行为对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应当在内涵与外延上同目前理论界较为主流的"雇主责任"相区别,并有着自己的责任形式和归责原则。

关 键 词:工作场所 性骚扰 工作环境权 用人单位责任 

分 类 号:D91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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