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优先缔约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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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峰[1] 叶兰[1] 李兴[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2期18-2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优先租赁权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缔约请求权,既不具备对抗第三人和物权的效力,也不具备单方形成新合同关系的效力,对该请求权不宜通过强制履行的方式进行保护。原合同到期终止后,承租人依据优先租赁权抗辩出租人提出的返回租赁物请求及要求判令出租人与其签订新租赁合同的诉请.均不应支持。

关 键 词:租赁权 缔约权 性质 债权 合同关系 当事人约定 强制履行 租赁合同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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