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互负债务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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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冬 陈林[2] 

机构地区:[1]沈阳师范大学 [2]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22期80-81,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合同解除后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能否构成同时履行之抗辩,合同法对此未加以规定。互负恢复原状义务虽不具有对价关系,但二者之间的对立在实质上仍具有牵连性,基于类似事项、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亦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关 键 词:同时履行抗辩权 类推适用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义务 债务 平等原则 合同法 牵连性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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