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式法学教育的实践与评价标准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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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妙[1] 

机构地区:[1]沈阳工程学院政法系

出  处:《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11期167-168,共2页Sciences & Wealth

摘  要:临床式法学教育借鉴了医学院临床教学的模式,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临床式法学教育具有学习场所的开放性,教学方式的灵活性、生动性,培养模式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等特征。临床式法学教育既有助于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心、职业道德,又有助于培养实践操作能力;既能够满足培养法科学生就业的需要,又有助于实施依法治国的政策。应把I临床式法学教育与其他传统课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新的符合科学化和专业化的教育模式,从而更好地培养高等院校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

关 键 词:临床式法学教育 实践教育 评价标准 

分 类 号:G623.5[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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