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典儒家的公私权益观——兼论对古典儒家公私观念的误解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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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乔见[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

出  处:《现代哲学》2011年第6期103-107,共5页Modern Philosoph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哲学中的‘公私之辨’与儒家公共哲学的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0CZX021);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编号:B4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私关系归根结底是利益关系。从公私的实然义,即君国与社会及个人的层面考察儒家的公私利益观,更能得其实。儒家尊重个体权益,肯定个体正当权利之于国家霸权利益的优先性,为士农工商等私人谋求利益乃国家之根本目的和责任。儒家也承认国家利益的必要性,但需给予限制,以免损害到私人利益,赋税是调节公私利益的杠杆。概言之,若从公私利益关系看,儒家倡导公私互动、公私共谋的公私利益观,并不主张惯常所认为的"崇公抑私"、"以公灭私"、"大公无私"等观念。

关 键 词:儒家 个体权益 私人权益 国家利益 社会福利 公共利益 

分 类 号:B222[哲学宗教—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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