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份额量化的四种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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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利群 

机构地区:[1]湖南湘潭市

出  处:《农村财务会计》2011年第11期24-25,共2页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关 键 词:财务核算 公积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定量化 财产关系 合法权益 成员 第二款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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