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的禁区——生命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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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檀俊[1] 韦生效[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论坛》2011年第2期175-176,共2页

摘  要:以生命权利相损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罪与非罪都有着社会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法来保全自己生命,除却以少数人生命牺牲保全多数人生命情形外,不成立紧急避险,司法应当谨慎。

关 键 词: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生命权利 故意杀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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