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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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兰兰[1] 唐俐[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2011年第10Z期15-16,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在生产应税消费品时通常有全部委托加工、部分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这三种方式。目前纳税筹划实务中存在一些较为片面的结论,认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净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全部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直接销售)比部分委托加工方式税负要轻。然而这三种简单的比较结果不一定正确,一定要考虑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是否准予抵扣的情况。本文运用案例,就加工环节消费税是否准予抵扣的两种情况下,对应税消费品在不同加工方式下的消费税税负进行探讨。

关 键 词:应税消费品 加工方式 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 税后净利润 消费税 直接销售 税负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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