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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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承武[1] 

机构地区:[1]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2期32-34,共3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除了以事实和诉讼请求为对象的自认制度外,还存在以法律判断为对象的权利自认。权利自认只适用于财产诉讼案件,对起诉要件和权利保护要件的权利自认应为无效。权利自认仅限于明示的权利自认,不存在拟制的权利自认或默示的权利自认。权利自认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不允许作出权利自认的当事人任意撤回自认。

关 键 词:自认 认诺 权利自认 可行性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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