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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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春雅[1] 

机构地区:[1]北京化工大学法律系

出  处:《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112-118,共7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物业管理疑难法律问题研究"(ZY122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不动产应采取何种善意保护制度,需结合物权法的立法思想、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综合评判。《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德国、瑞士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制度在前提条件、理论基础、法律效力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宜盲目照搬德国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的规定来解释我国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制度性信赖 诱因原则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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