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兴奋剂案件中双方的专家证据力量之平衡——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专家证据制度为视角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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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树理[1] 宋彬龄[1]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90-99,共10页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机制专题研究"(项目编号:11CFX076);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兴奋剂违规处罚案件中的证据问题-民事与刑事纠纷二元体制下的边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项目编号:CX2011B2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兴奋剂案件时存在着双方的专家证据力量不平衡的现象,包括因纠纷双方经济实力差距、规则不合理、管辖范围限制所造成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矫正,将影响体育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在我国兴奋剂案件的仲裁程序中逐渐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背景下,要注重混合模式下的统筹配套,包括要同等对待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意见、加强对鉴定报告的开示制度、增加对当事人专家证据能力不平衡的调控措施,同时注重协同主义下裁判职能的扩张及加强诉讼规则在兴奋剂仲裁程序中的运用。

关 键 词:兴奋剂案件 专家证据 体育仲裁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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