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承志[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133-139,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中国国际私法案例类型化研究";广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区际民事证据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JDXM82001)的资助
摘 要:知识产权因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而区别于其他民商事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不考虑其法律适用问题,是存在于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普遍现象。其根源在于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错误理解和对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不当认识,以及忽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涉外"属性。借鉴美国、日本司法实践的发展,人民法院应该树立正确的礼让司法理念,正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涉外"本质;同时努力提高涉外司法水平,规范法律适用分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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