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重新论证--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为背景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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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立庆[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1期147-153,共7页Law Review

摘  要: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关 键 词:绑架行为 得逞 复行为犯 主观的超过要素 勒索财物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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