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及相关权利属性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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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莹莹[1] 韩志勇[1] 邱丘[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商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出  处:《商业时代》2012年第2期116-117,共2页Commerci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0YJC820028);安徽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2010SQRW050);安徽财经大学青年科研项目(ACKYQ1142ZC)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地理标志的概念综合借鉴了1994年TRIPs协定和1958年《里斯本协定》,但稍有不同。在认定是否构成地理标志产品时,应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一旦地理标志获准注册,相关权利即随之产生且独立存在。尽管这种权利具有集体共有性和社会公益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私权利,即私人主体在私法上权利。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相关权利 私权利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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