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重新鉴定之主体辨析——从《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适用条件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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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宗美 陈玉林[2] 

机构地区:[1]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海南海口570203 [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海南儋州571700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6期I0001-I0003,I0007,共4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对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还是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公告,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核心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关 键 词:重新鉴定 法律适用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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