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存在”情形下的司法审查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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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勇[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期58-63,共6页Law Science

摘  要: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关 键 词:政府信息不存在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判决方式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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