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绿营销”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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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友德[1] 李薇薇[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出  处:《法学》2012年第1期115-125,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项目编号:71173080);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自主创新模式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绿色知识产权战略>(项目编号:2011WC03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绿色环保商品愈来愈受青睐,企业竞相使用绿色商标、环境或生态标志,利用绿色广告、环保声明等宣传手段向消费者推销绿色商品。然而,很多企业的绿色广告和环保声明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从形式或内容上误导消费者,构成所谓的"漂绿营销"。我国应在《商标法》中准确界定绿色商标,规范其中请和使用,强化其审查和监管,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漂绿营销"做出专门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应由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制定《绿色营销手册》,统一规范绿色标准体系,禁止企业进行"漂绿营销"。企业则应当树立"绿色"理念,自觉履行"绿色"社会责任,并通过自身的绿色产品和绿色营销引导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促进绿色产业和绿色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 键 词:“漂绿营销”绿色商标 绿色广告 虚假宣传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2.29[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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