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的法律论证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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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红梅[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114-120,共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  金: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理研究与对策>(项目批准号:09SJD8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将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更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种发展形式。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不断变化中,其边界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不是本质上的,而是法律理念的差异。兼职大学生是社会制度性弱势群体,符合劳动者的从属性特征,学生身份并不能阻碍兼职大学生劳动者资格的认定。当前,应将兼职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切实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

关 键 词: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弱势群体 社会保障 劳动者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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