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提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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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婷婷[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合肥市230601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年第2期76-77,共2页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当事人申诉仅作为再审启动的材料来源。但由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不符合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等诉讼理念和原则,且当事人申诉也并不必然引发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致使两者引发再审程序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因此,应取消原审人民法院的启动权,将启动权主体限于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当事人,使其功能真正发挥。

关 键 词:再审 申诉 申请再审 

分 类 号:DF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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