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对公证“真实性”审查的要求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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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京[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1年第12期18-21,共4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公证证明是公证员依据法定程序.根据自身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通过法律判断作出来的证明活动,一切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是否采用需要有公证员的主观认知、审查判断和确认。只有经公证员判断“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才可以出具公证书。在“真实、合法”的判断中,真实性的判断是基础性的.但这一判断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绝对的客观真实,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公证机构所面对的“真实性”风险也是不同的。

关 键 词:“真实性” 审查判断 公证员 公证证明 法律判断 证据材料 法定程序 主观认知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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