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及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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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慧敏[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3期251-252,257,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本文回顾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发展轨迹,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应以意思自治原则及诚信原则为理论基础,而在其具体适用上,应考虑预见的主体、时间及可预见的范围、程度等具体因素,并注意其适用的例外。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应用该规则排除非财产损害赔偿。

关 键 词: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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