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功能定位——兼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71、180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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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欣[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9-14,共6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庭前审查是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乎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然而,面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庭前审查程序中出现的漏洞,此次再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修法者竟然放弃了"程序审",退回到"实体审",同时又没有对因"实体审"引发的法官在审判中先入为主,审判流于形式的弊端提供有效的遏制方法。这不仅使庭前审查程序处境尴尬,而且使许多人对我国刑事审判改革的方向产生了质疑。因此,两次修法中对庭前审查程序选取的两种改革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只有对庭前审查程序进行学科合理的改造,搭建一个独立多功能的庭前审查平台,发挥审查前必要的筛选、过滤、分流等诉讼功能,才能从根本上摆脱目前的困境,更可为未来的刑事司法改革开辟广阔天地。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庭前审查 实体审 程序审 证据开示 

分 类 号:D925.20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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