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三种模式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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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牟绿叶[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106-110,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效应--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中心"(10YJC820009)

摘  要:两大法系国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可以分为"控方证人"模式和"普通证人"模式。"控方证人"模式以保障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为理念,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而"普通模式"以查明真相为首要目标,赋予法官传唤、询问侦查人员的诸多权力。两种模式之间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诉讼构造、哲学观和证据法等。中国的"情况说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侦查人员不出庭,其根源在于诉讼构造、庭审方式、业绩考核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关 键 词:控方证人 普通证人 情况说明 诉讼构造 庭审方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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