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缴社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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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12期62-63,共2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回放 某职工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平均月工资为3500元,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2400元。2011年5月之后,该单位按其实际工资为其缴纳了社保费。该职工于2011年7月与该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将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期间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他,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他能否在劳动仲裁、诉讼中提出该要求,仲裁诉讼应否支持?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社保费 劳动者 2008年 社会保险费 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 实际工资 

分 类 号:F842.61[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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