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计税需要把握的十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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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俊坤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出  处:《注册税务师》2011年第11期28-30,共3页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摘  要:一、建筑业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至于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 键 词:《营业税暂行条例》 计税依据 建筑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政策 价外费用 销售不动产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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