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处下理清之算我性见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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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丽媛[1] 

机构地区:[1]泰山学院,山东泰安271000

出  处:《财会月刊》2012年第1期51-51,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规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累计净利润的部分,即应作为清算性股利,视作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否则,作为投资收益性质的股利,计入投资收益。但在会计实务中,这条规定很难执行,因为很难计算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和其超额部分。

关 键 词:现金股利 成本法 被投资单位 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 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清算性股利 

分 类 号:F279.24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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