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出租方营业税计缴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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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尚宗[1] 张子辉[2]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商学院 [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2年第1期63-64,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售后回租业务形成经营租赁 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往往是工商企业,出租是它们的附营业务。若形成经营租赁,租金中不包含本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其租金收入为营业额,应按“服务业”税目计算其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

关 键 词:《营业税暂行条例》 出租方 方法探讨 售后租回 附营业务 经营租赁 售后回租 租金收入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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