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我国公民扭送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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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玉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  处:《大江周刊(论坛)》2012年第2期121-121,共1页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法律赋予了我国的公民扭送权,即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将符合法定紧急情形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押送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

关 键 词:公民 扭送 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保护 公安司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 第63条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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