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会计处理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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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露珍[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12年第2期88-89,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按照租赁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应用指南也作出相同规定,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出租人 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 初始直接费用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担保余值 租赁准则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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