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被告的大陆法系话语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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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馨宇[1]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期3-13,共11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有利被告论研究>(项目批准号:11YBB160)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早在古罗马刑事法中,即已存在诸多有利被告的话语。大陆法系刑法在继承与光大罗马刑事法中的有利被告理念的基础上,从程序领域到实体领域都形成了一整套有利被告的话语,具体表现为程序领域中的无罪推定与允许有利被告的再审,以及实体领域的以允许有利被告为例外的排除习惯法、新法不溯及既往与禁止类推。但是,基于对作为个人的被告人的权利认识不同,不同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有利被告理念的贯彻程度不同。

关 键 词:无罪推定 一事不再理 排除习惯法 新法不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分 类 号:D91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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