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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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乐坤[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101-106,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0YJC820027)

摘  要:较以国外相关民法典,《侵权责任法》首创了单章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切分规定机动车和建筑作业类危险活动致害责任、专款规定核事故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立法例。该法高度危险责任一章构建了一个内部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各层次有着不同责任规则的适用。该法在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中,对所有人的课责过严,应予从轻解释;第七十六条应为损害责任类型而非免责事由的规定,管理人所负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应认可过失相抵在高度危险责任中的适用;宜从立法论层次寻求摆脱《侵权责任法》效力位阶上的困境以确立其优先适用地位的途径。

关 键 词:高度危险责任 解释 立法例 责任层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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