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当事人听取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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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雨晴[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省合肥市230601

出  处:《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年第3期93-94,共2页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将当事人听取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的第一个环节,但重形式轻运作是其显而易见的缺陷,致使当事人听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名存实亡。强调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固定当事人的证据资料,并明确法官的阐明义务,是完善当事人听取制度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当事人听取 出庭义务 阐明权 

分 类 号:DF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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