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处置——以温州无居民海岛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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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康对 

机构地区:[1]温州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温州325027

出  处:《温州论坛》2011年第6期5-13,共9页Wenzhou Forum

基  金:本文系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研究课题成果之一,仅代表个人观点.研究过程中得到陈海鹏、高元森、吕文葵、李红、徐小燕等同志的热情帮助,谨此致谢.

摘  要:2009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并宣布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作为一次重要的产权制度变革,它也留下许多亟待处理的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由于此前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当时的法律已经给部分无居民海岛的土地和山林授予了相应的产权,有的无居民海岛则已经处在开发利用之中。对此,我们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以人为本、和谐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思路,选择“维持使用,分类补偿”的延缓处置策略。在具体方法上,则应在全面进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摸清无居民海岛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无居民海岛存在的几种历史遗留产权问题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参照土地征用方法适当补偿、进行市场评估适当补偿、允许继续使用或重新审批等处置方法。

关 键 词:温州 无居民海岛 产权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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