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律师在公司公开发行中的角色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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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穗[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商情》2011年第51期127-127,共1页

摘  要:律师能够参与发行人公司证券的公开发行是因为该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聘请。因此,律师应为了维护其客户的利益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其中必备的一个重要的职业道德便是在执业过程中除法定理由外应尽全力保守所知晓的客户的秘密。正如同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发现嫌疑犯的其他犯罪行为时应该保守秘密一样,也应要求证券律师在发现客户的不法行为时必须保守该秘密,绝对不能主动向监管机构揭露此事然而,鉴于此领域的律师相比其他领域律师执业环境的特殊性,在证券发行中的职责有更多一层的含义,

关 键 词:辩护律师 公开发行 公司 证券律师 律师执业环境 法定理由 执业过程 职业道德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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