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模式及方法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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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世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62-67,共6页Law Review

摘  要: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调解制度,目前已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哪些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以及可采用哪些调解方法等乃是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认为,根据法理基础、实际需要以及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可以概括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存在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等共计十类;行政诉讼调解在调审关系的处理上,可选择较有效率的全过程"调审合一"的模式;而在调解方法上,则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找准问题调解、先协调后向被告提建议、内外配合进行调解和多层劝导等多种方法。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调解范围 调审模式 调解方法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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