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以《物权法》第136条的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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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秀梅[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3期43-47,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基本上是在平面上利用土地,如建筑房屋,虽然也需要利用土地地上以及地下的一定空间,但此时对土地空间利用的程度很低,土地空间基本上被看成是土地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能力在不断地提高,对土地空间利用的程度也不断地扩大,如修建高架铁路、地下铁路、立体停车场、空中走廊等等。

关 键 词:土地空间 空间权 《物权法》 空间利用 协调 冲突 权利 地下铁路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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