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第三人保管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之处理——案外人金元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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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晓芳[1] 钱松青[1] 王曦[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2年第1期57-60,共4页

摘  要:【提要】诉讼中,法院对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以第三人做出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书面确权证明为前提:案件生效执行后.案外人对该第三人保管占有的执行标的提出所有权异议的.法院应结合案外人的权利主张及其提供的证据.对异议标的所有权权属确定所依赖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考察分析。

关 键 词:执行标的物 案外人 第三人 国际贸易 主张权利 保管 财产保全措施 议案 

分 类 号:D915.18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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