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实行契约自由原则 规范职务技术成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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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淑波[1] 潘森林[1] 段长存[1] 

机构地区:[1]中共大庆市委党校

出  处:《黑龙江科技信息》2000年第3期65-65,共1页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摘  要:目前我国的科技立法已经落后于科技改革的实践,原科技立法所确定的职务技术成果的部门所有制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之一。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规范技术成果完成人与其所属单位之间的关系,把职务技术成果的部门所有制改变为契约自由的原则,是适应科研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需要。一、实行契约自由原则,有助子适应科技体制改革需要实行契约自由原则,有助于根据科研机构的不同性质分别加以规范。目前的法律规范,由于没有根据不同的性质和作用对科研机构进行细分,因此带来了种种弊端:其一。

关 键 词:职务技术成果 认定 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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