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实践中部分“新类型受贿”的法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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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辉伦 

机构地区:[1]浙江辉伦律师事务所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年第6期133-136,140,共5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受贿行为开始涌现出各种各样的新类型,不断变化出传统受贿行为无法具备的新特点,增加了打击的难度。这些新类型的腐败行为若得不到及时有力地惩治,就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对于新类型受贿行为进行专门研究,以求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的指导下进行有效打击。本文主要从新类型受贿中的部分问题,包括区分正常的礼尚往来与贿赂行为的界限、假"借"真送、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以及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这四方面做出论述,力求提出能有效防范新类型受贿行为发生的建议,为我国受贿犯罪规制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 键 词:新型受贿 假借真送 特定关系人 退还上交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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