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药品的权利与国家义务——健康权的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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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海娟[1] 

机构地区:[1]三峡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3期85-91,共7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健康权的国家义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11YJC820100;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民社会权实现的国家义务研究--基于弱者权益保护的关怀"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2011jyty098

摘  要:健康权是一项被普遍确认的人权,获得药品是健康权不可或缺的部分,而获得基本药品则是满足优先需求的、最低程度的要求。与权利对应的是义务,国家是确保公民健康权的首要主体,负有保障药品获得的义务,此外,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尤其是制药公司在确保药品获得上具有补充责任。

关 键 词:健康权 药品获得 国家义务 制药公司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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