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论域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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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洪荣[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出  处:《求索》2012年第2期22-24,共3页Seeker

摘  要: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后的重构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选择金融契约理论视角来对其展开研究。我们发现当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时,原先的委托-代理模式就拓展为信托模式,激励约束契约的设计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因此公司治理机制重构成功的关键取决于信托模型的博弈均衡解。并且,我们还发现《破产法(2006)》对破产重整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施加的约束过强不利于重整效率,赋予债权人委员会适当的批准权能起到帕累托改善的效果。此外,信息披露效率和政府介入都能够对治理机制重构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股权结构调整则能为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产生正的效应。

关 键 词:破产重整 公司治理 金融契约理论 

分 类 号:F27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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