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争的新视角:死刑与死刑执行方式混淆之厘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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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庸鲁[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70

出  处:《长白学刊》2012年第2期91-96,共6页Changbai Journal

摘  要:学界对保留死刑的批评声音一直不停,但这似乎对死刑有失公允,因为死刑只是调控社会秩序的一个必要手段,并不关涉文明和人权的评价。对死刑残暴和血腥的诟病其实应归因于死刑执行方式,因而不应将死刑和死刑执行方式混为一谈。当然,保留死刑并非意味适用的扩大和恣意,而是为了满足民众对安全和正义的渴望和信心,因而遵循一定原则走限制和慎用死刑之路是中国的现实之需。

关 键 词:死刑 死刑执行方式 文明 人权 

分 类 号:D91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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