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以仲裁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的考察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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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卫[1] 王晓川[2]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出  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102-107,共6页Journal of China Youth College for Political Sciences

摘  要: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仲裁管理体制的改革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仲裁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仲裁的本质是法律专业服务,这样的本质决定了从事仲裁活动的机构具有独立性、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基本特征,这是正确定位仲裁机构的前提。正确定位的路径在于首先明确其是否法人,然后确定其是何种类型的法人。

关 键 词:仲裁机构 法律定位 仲裁管理体制 非营利性 法人 

分 类 号:D925.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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