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制度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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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志远[1] 鲍燕娇[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56-63,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2010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10JDXM040);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公布行政违法事实的法律属性研究"(编号:CXLX11_0044);苏州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的法律属性研究"(编号:1110285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共警告业已成为我国当下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但相关的学理研究及法律规定都欠成熟。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作出的公共警告而言,尚存在发布权限不明、程序保障不足及责任机制匮乏等弊病;由于自律及他律机制的缺乏,媒体对公共警告的不当传播也加剧了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混乱。为了有效维护受警告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性诉讼和媒体侵权赔偿诉讼是可以尝试的重要救济路径。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监管 公共警告 法律救济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20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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