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实现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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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英[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2年第3期55-58,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控制的手段之一。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既是能动司法的过程,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和人的认识,都是变化发展的。能动司法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础上,必须因势而异、应时而变,不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发展。

关 键 词:社会管理创新 能动司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社会发展服务 路径 辩证唯物主义 人民法院 主观能动性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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