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不起诉制度的实证研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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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刘章 

机构地区:[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7期49-52,共4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微罪不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无需进行刑罚处罚或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关 键 词:不起诉制度 犯罪情节轻微 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免除刑罚 实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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