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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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小军[1] 

机构地区:[1]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北京100089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73-78,共6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与任务研究>(10zd&042)阶段性成果

摘  要:部分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对外公开,部分则应不予公开。具体标准和范围是:过程性信息中的意见信息一般不公开,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不公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过程结束后的过程信息应公开。

关 键 词:过程性 政府信息 公开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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